我院張佳華老師在“完善刑事案件管轄權歸屬研讨會”作主題發言

發布日期: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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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9月27日,完善刑事案件管轄權歸屬研讨會在北京舉行,與會專家和律師以湖北東湖新區王慶軍、周慶華案警法管轄分歧為例,剖析了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出現“究竟誰有管轄權”問題多發的原因,并從完善刑事管轄權歸屬的司法和立法角度提出了建議。
   中國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于洪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品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後馬可、北京科技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張佳華也分别發言,通過對完善指定管轄程序、刑民交叉案件中避險與自救等問題的讨論,為如何完善以審判為中心司法改革下的刑事管轄權歸屬建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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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佳華:北京科技大學法律系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  
    張佳華:謝謝組委會,謝謝幾位老師,有我的老師、師兄和同學,從他們的發言我學到很多東西,受到很多啟發,很多觀點我是贊同的,但也有較多觀點不能贊同。
   我覺得今天以管轄問題來做研讨是比較符合本案發展階段的。管轄問題确實在實踐當中特别是指定管轄被濫用的情況越來越多,但我認為本案事實上不是一個指定管轄的問題。前面幾位老師包括本案的律師反複提到一些在管轄問題之下的概念,我覺得現在對管轄本義以及管轄所涉及的一些概念有混淆。我想先把管轄權或者法律規定的含義、或者把法之外、法之後的管轄本義梳理一下。
  本案說到底是一個地域管轄的問題,地域管轄是什麼含義?在刑事管轄當中,理論研究當中可以把刑事管轄做一個分類,分兩類:一類叫職能管轄,一類叫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區分職别、地域、指定管轄。什麼含義?地域管轄指的是審判,指的是法院的管轄權。所以我們講的刑事審判程序中,管轄是指法院的管轄權,由于法院确定管轄之後倒推這個案件應該由誰立案、誰偵查、誰審查起訴。本案法院既然認為已經無管轄權,我認為這個問題就不需要争議,公安和檢察院也沒有必要抗辯了,因此最本質最應當有裁決權的法院已經做出無管轄權的裁定。這是第一點,對于地域管轄的理解,本質上是以法院為核心。
  第二點,指定管轄。指定管轄的權力或者程序應當也是法院的。剛才從檢察院的刑訴規則和公安的司法解釋當中用到了指定或移送。但事實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法定指定管轄隻是法院。所以我認為公安和檢察院是無權進行指定管轄的。本案中說到公安部指定管轄,指定武漢管轄不符合刑訴法的規定。另外公安部做指定管轄,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程序,也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我認為本案目前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指定管轄。
  第三方面是移送管轄的問題。剛才說到移送管轄本質上也是審判管轄的移送管轄,也就是說隻有法院上下級之間或者不同地區之間有移送的問題,檢察院和公安無權移送。所以我認為本案目前存在的幾個程序性違法,第一,法院認為無管轄權的情況下,不應當退回檢察院,有兩個選擇:第一個是直接做出無管轄權的決定,第二個是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退回檢察院是違反法律程序。第二個程序性違法是檢察院不應該退回公安,如果檢察院退回,他願意接受,那麼我認為唯一選擇是不起訴。至于公安,我認為在這個階段已經完全喪失了偵查權,在偵查權之下的查封、扣押、凍結的具體偵查行為也已經無權實施,所以這個案件的第三個程序違法是公安機關去山東查封凍結王慶軍的财産,這是違法行為。所以我們要尊崇法律規定。
  第四個混淆會用到立案管轄,立案管轄的含義不是地區概念,立案管轄是職能管轄的含義,是一個案件基于這個性質,應該由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還是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概念,是一個橫向概念。所以本案也不是立案管轄的問題。對管轄本質含義厘清之後,對案件接下來該怎麼處理就很明确了。
  對于最後一個刑民交叉怎麼辦的問題。實踐中刑民交叉的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會被刑事程序化,全國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信号越來越多,在律師實踐、辯護實踐過程中,很多時候律師會利用這樣的程序,一個民事糾紛通過刑事解決可能達到更多的效果。談到刑民交叉緊急避免和自力救濟,如果這樣的案件已經發生,前面老師已經提到相關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有一些明确的規定。另外一旦這種情況發生,最本質的是首先證明這是一個民事案件非刑事案件。之後說到怎樣對控告人以誣告**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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