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學院關于黨政領導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

發布日期: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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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院領導班子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防範決策風險,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的要求、《中國共産黨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教育部關于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11】7号)和《北京科技大學關于黨政領導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修訂)》(校黨發[2012]12号)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三重一大”決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群衆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内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決策會議形式主要指學院黨政聯席會議。
第二章    學院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學院教學、科研、管理和黨的建設等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和學校的各項決定;
    2.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學院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3.學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4.教學、科研、學科建設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5.教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6.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廢止;
    7.學生事務中的相關問題處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8.安全穩定、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理;
    9.學院黨委行政班子自身建設;
    10.學院領導班子認為的其他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各系(所)、研究中心、實驗中心等正副職等幹部的提名,和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院系兩級後備幹部的提名、推薦、選拔;
    2.學院全體師生員工的黨政紀處分意見的提出;
    3.全國、北京市、區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候選人的推薦,民主黨派負責人的推薦,學校教代會代表的推薦;
    4.其他應由黨政聯席會讨論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建設發展、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産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如“211工程”、“優科平台”、“修購專項”等國家各類重點項目以及學校自籌資金安排的其他重大項目的制定和實施;
    2.學院自籌資金安排的5萬元(含)以上的大額度修繕工程項目;
    3.國内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
    4.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學院年度預算的預算外資金的使用;
    2.重大捐贈;
    3.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決策前程序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應進行調研論證,廣泛聽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與教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提交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  如果涉及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方面問題,應該就所議事項提前向學院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征求意見。
第四章    集體決策的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别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  
    第十三條  會議應按照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院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審閱并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讨論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十六條  各系(所)負責人和教代會代表、學生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内容,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七條  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讨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十八條  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做決策。黨政聯席會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
    第十九條  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内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二十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内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
 
第五章    決策的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重一大”決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實行“三重一大”決策公開與查詢制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北京科技大學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院務公開等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  實行“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檢查制度。按照《北京科技大學關于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加強對“三重一大”決策落實的督促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行“三重一大”決策報告制度。學院應将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按年度向學校黨委報告。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應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條  實行“三重一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凡屬下列情況,應依紀依法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讨論而個人決策;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6.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學院之前關于“三重一大”的相關規定廢止。

                                                        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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